美国

美国商标注册,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商标保护的国家,也是拥有注册商标最多的国家之一,它的商标保护制度如原产地、驰名商标、商标的海关保护制度等,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目前, 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美国商标审核机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国商标审查流程
 意向使用:美国商标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提交使用证据--注册--发证;
实际使用:美国商标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受理--审查--公告--注册--发证。

 

非美国居民或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美国商标注册申请:
1在美国州际贸易或者美国与外国的贸易中已经使用,可进行美国商标注册;
2在美国州际贸易或美国与外国的贸易中真诚的“意图使用”,可进行美国商标注册。

 

日本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日本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日本商标审核机构是日本特许厅(JPO)。《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韩国

韩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基于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属大陆法系。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韩国目前办理实务中只接受具体的商品项目,不接受概念范围较大的商品项目,如服装。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于2003年4月10日加入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由于韩国加入马德里组织,属于马德里协定国成员,可通过直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递交注册申请或马德里注册指定韩国方式进行注册。
申请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向韩国特许厅提出申请。
商标分类: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并行韩国固有的分类制度。

 

印度

在印度,商标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审查官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审查官对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进行的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审查。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上述复审期限在申请人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

 

巴西

巴西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现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遵守国际尼斯分类。巴西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特有的广告短语。巴西的商标主管部门为巴西工业产权局,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巴西商标采用一标一类制,并不接受一件商标申请包含多个类别的做法。巴西不属于马德里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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